导读: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但却迟迟没有收到答复;行政机关通知申请的信息涉及他人隐私,直接答复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反复要求补充材料……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情形,申请人应该怎么办?本文,在明律师将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申请人如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如何作出答复以及超期答复、违法答复的救济方式。
一、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不认识字),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一般应通过行政机关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确保申请材料的格式正确。在表格中,应当写明自己的姓名(如果以单位为申请人需要写明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选择以邮寄方式获取信息的,还应当提供接收邮件的地址。
2、确定需要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具体的描述。如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内容的描述过于模糊,通常会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3、选择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
依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形式要求包含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形式以及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通过纸面、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形式提供信息,还可以选择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等方式获取信息。
4、证明是依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主动公开的范围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以申请征地方面信息为例,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在主动公开范围外,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等材料来证明自己是依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5、确定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就要求,申请人应当向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提出申请。
二、行政机关应当如何作出答复?
(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也没有通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这是实践中被征收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之一。有时仅仅是这样一个诉讼,就有可能对地方政府部门施加一定的影响,为补偿纠纷的解决创造条件。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况下的处理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项信息,涉及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此时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直接不予公开,甚至还有些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自己去征求意见,对待行政机关的这两种做法,申请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维权。一方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也就是说,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既是行政机关自身的义务,也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前置程序。
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开。
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保留相关申请证据。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为例,应当保存好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以及邮件妥投记录等复印件。因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过答复期限未予答复,申请人通过复议或诉讼方式进行救济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过申请。
作者丨周佳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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