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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629期丨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因此,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答案是,不能。
那么,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怎么办?
首先,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其次,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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