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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628期丨婚后买房,由女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庭审中,陈丽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所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强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他为共有人,所以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了民事判决:
判决陈丽和薛强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原告陈丽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丽自行偿还。薛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拉走;陈丽则给付被告薛强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
▼父母出资购买的首付房算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套房屋是陈丽与薛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丽名下,且陈丽与薛强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丽与薛强共同居住问题;
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丽父母所出,但现在还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的相关规定,既然陈丽的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丽的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丽本人;
再次,陈丽认可薛强的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陈丽与薛强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薛强与其父母也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丽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陈丽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所以综合以上,陈丽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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